(2015)阿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艳荣与王平、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荣,王平,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荣,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平,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付莉,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艳荣与被执行人王平、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赵艳荣与被执行人王平、付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8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