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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唐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委托代理人徐裕菊、钟敏,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丽。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被告唐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