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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日照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广丰工具有限公司、魏玉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市广丰工具有限公司,魏玉春,金常花,日照市三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尧天矿业有限公司,张华,丁元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1号原告:日照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传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祥祥,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广丰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春,总经理。被告:魏玉春,居民。。被告:金常花,居民。。被告:日照市三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元绥,总经理。被告:日照尧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元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广丰工具有限公司、魏玉春、金常花、日照市三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尧天矿业有限公司、张华、丁元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46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刚代理审判员  宋 怡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