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维春与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维春,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石维春,男。被执行人张春燕,女。关于石维春申请执行与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4)花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春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花垣县支行的账户存款:陆仟陆佰伍拾元(小写:6650元)至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306221000074882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