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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智斌与李静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智斌,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61-2号申请执行人贾智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55********,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静,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7********,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智斌与被执行人李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贾智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