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武桂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191-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桂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桂枝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桂枝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桂枝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 万 奇执行员 侯钦民执行员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玉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