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三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民间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芳,袁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三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芳,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光明街被执行人袁宪国,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海城市卫生广场福馨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马玉芳与被执行人袁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海民二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马玉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1075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福审判员 :徐大全审判员 :郭洪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