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小琴、罗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法定代表人何海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浩,男,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分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刘小琴,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兴连,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琴、罗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