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凤云与许臣良、王保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许凤云,村民。委托代理人吴铁中,村民。委托代理人尚守运,系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臣良,村民。被告王保中,村民。本院在审理许凤云与许臣良、王保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许臣良自行和解好,不要求人民法院继续处理,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凤云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长 翟志翔审判员 朱 光审判员 叶杨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少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