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振海与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民县政通筛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海,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民县政通筛网有限公司,肖长华,季东军,刘建勋,张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海,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桑落墅联村。法定代表人肖长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惠民县政通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桑落墅西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勋,总经理。被执行人肖长华,个体户。被执行人季东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建勋,个体户。被执行人张赞美,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振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民县政通筛网有限公司、肖长华、季东军、刘建勋、张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审理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615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4615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