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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尚红与肖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尚红,肖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61-1号申请执行人:肖尚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姚沟镇。被执行人:肖诚,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肖尚红与被执行人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尚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尚红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肖诚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肖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尚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木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