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冷某、宋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冷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某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冷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冷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