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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冷某、宋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冷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某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宋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冷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冷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