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海洋与陈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67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被执行人:陈炯。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洋诉被执行人陈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炯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有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677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