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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啟勇与骆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啟勇,骆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李啟勇,男,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骆善勇,男,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啟勇诉被告骆善勇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啟勇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于2015年8月22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237.50元,但交款期限届满,原告李啟勇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亦未收到原告提交的请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啟勇自动撤诉处理。��判长陈茂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