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瞿家飞与王兵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家飞,王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71-2号申请执行人:瞿家飞。被执行人:王兵辉。申请执行人瞿家飞与被执行人王兵辉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