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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瞿家飞与王兵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家飞,王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71-2号申请执行人:瞿家飞。被执行人:王兵辉。申请执行人瞿家飞与被执行人王兵辉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