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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向荣国申请执行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荣国,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向荣国。被执行人: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四川德阳科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叁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圆(小写:35425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