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雪晗,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淮海街73-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