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昌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马功平申请执行刘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昌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马功平,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冬,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西昌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冬的川W580**号吊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因被执行人刘冬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冬吊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英建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郑成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