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正笔与朱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笔,朱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72号原告:黄正笔。委托代理人:金相成。被告:朱武斌。原告黄正笔与被告朱武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正笔的委托代理人金相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正笔起诉称:被告自2013年开始向原告购买服装,每次购买服装后被告均亲自在货单上签“大斌”二字对价款均以确认,截止2014年4月13日总共价款197848元,被告仅支付了70000元,另退货101件为8888元。201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整,以实际货单为准,分期支付,2014年年底前支付50000元”,根据货单计算截止2014年4月13日被告实际尚欠原告价款11896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在2014年年底前仅支付了5000元,剩余价款113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并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13960元,支付经济损失1754元(以1139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5.35%自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按上述方式计算,以上合计暂计115714元;二、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武斌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信息回执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货单两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每次购买服装后被告均亲自在货单上签“大斌”二字对价款予以确认,总共价款为197848元,被告仅支付了70000元,另退货101件为8888元,实际尚欠价款118960元的事实。证据三、欠条一份。拟证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整,以实际货单为准,分期支付,2014年年底前支付50000元。经审理,被告朱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在货单上被告签“大斌”二字对价款予以确认。截至2014年1月,被告签字确认的价款总计人民币197848元,其中被告已支付70000元货款,退货服装价款计人民币8888元,被告实欠原告价款为118960元。201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朱武斌欠黄正笔衣服货款拾萬元正,以实际货单为准,两年还清,分期先还伍萬,到年底2014年。”本案起诉时,原告自认被告在2014年年底前支付了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同时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应承担支付全部所欠价款113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武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正笔货款计人民币113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被告朱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51×××15,开户行:台州银行临海市支行。审 判 长 李 烨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