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建周与陕西天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651号原告张建周,男,住陕西省武功县。委托代理人张广民,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天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殷志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建周与被告陕西天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7日,王丽东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15‰,期限十二个月,至2015年3月16日偿还。该借款由被告天旭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原告七个月利息3150元,下欠利息4500元和本金30000元未付,原告向王丽东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至今迟迟不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4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期间,天旭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现金,数额较大,被告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退还原告张建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