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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秦光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055号罪犯秦光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秦光军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秦光军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秦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5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光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