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李某霞,武某国,张某状,张某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申请执行人李某霞。申请执行人武某国。被执行人张某状。被执行人张某现。武某诉张某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银于2015年9月30日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该案按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