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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靳爱花、陈勇峰等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爱花,陈勇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靳爱花。委托代理人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勇峰。委托代理人李占岭,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法定代表人刘存玉,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尹正军,该矿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兴旺,该矿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靳爱花、陈勇峰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靳爱花、陈勇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爱花、陈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爱花、陈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靳爱花、陈勇峰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超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夏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