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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蓉与肖承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蓉,肖承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王蓉,女,生于1986年9月12日,汉族,中物院电子工程研究所博士后。住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13号加州阳光小区3幢1单元1403号。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8609126242。被告肖承全,男,生于1987年1月19日,汉族,中物院电子工程研究所职工。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0119083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蓉与被告肖承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蓉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蓉承担。审判员  雷凤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