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姚明良与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良,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姚明良。委托代理人何丹智,玉林市福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法定代表人:陈桂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良与被告广西玉林市樟木羽绒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良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明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免予交纳。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帅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