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孟现民与郸城县石槽镇陈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现民,郸城县石槽镇陈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孟现民(孟献民)。被执行人郸城县石槽镇陈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瑞合,该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郸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依取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赫丙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