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1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立坡,田丽改,田文涛,袁红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1-2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全军,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韩秀轻,该联社职工。被告袁立坡,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里城道乡周家庄中华街和平巷38号,身份证号132324197611020810。被告田丽改,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张段固镇张段固村富强路十五巷20号,身份证号130130196906071826。被告田文涛,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无极镇户村中京街西四巷,身份证号130130198810030332。被告袁红立,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里城道乡周家庄中华街和平巷38号,身份证号132324197312190828。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立坡、田丽改、田文涛、袁红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立坡、田丽改、田文涛、袁红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袁立坡、田丽改、田文涛、袁红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贾改娟审判员 高登辉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