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4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施文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施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9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施文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富民初字第021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文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文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文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施文庆(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0580199003326680的存款人民币1062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