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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坚与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坚,王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孙坚,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国,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明,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卓凤芹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