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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海球与韦宏恩、莫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球,韦宏恩,莫家旺,柳州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姚海球,男,汉族,农民,证件号码450222196504011636。被执行人韦宏恩,男。被执行人莫家旺,地址融安县。被执行人柳州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融安县。法定代表人莫家旺。姚海球申请执行莫家旺、韦宏恩、柳州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3650元,执行费5504.75元),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融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海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二查”,但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安县人民法院(2015)融安执字第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行员段缘芳代理审行员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韦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