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顺昌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强,隆化县顺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顺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郑居然,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顺昌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凤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顺昌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029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顺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