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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张贻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张贻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张爱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铁章,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贻平,男,汉族。原告张爱华与被告张贻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爱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惠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华及委托代理人唐铁章、被告张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但离婚后仍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至今,双方同居期间于2012年8月18日生育一男孩张嘉瑞。同居期间被告对小孩未尽到做父亲的职责,不出抚养费,还多次将原告打伤。特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张嘉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离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离婚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拟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张嘉瑞;3、司法鉴定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打架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不尽父亲的责任及不出抚养费与事实不符。虽然原、被告已离婚,但原告一直跟被告生活,除了被告上班之外,儿子基本是二人一起带的,原告一直没上班,没有收入,所以被告不存在不尽父亲的责任和不出抚养费;因原告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抚养小孩的能力,被告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所生小孩张嘉瑞应判归被告抚养,不要原告负担抚养费。被告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与被告相互发的短信(21页),拟证明原告带不好小孩。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被告均无异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被告无异议,该三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本院确认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出了异议,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后仍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12年8月18日生育一男孩张嘉瑞。原、被告因同居期间发生吵打,产生矛盾,原告遂离开被告家,并诉至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口头表示放弃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系祁阳县水泥厂下岗职工,原告下岗后除了在祁阳县城步步高等超市、鞋厂等断断续续上过一个月至半年的班,后一直在家,被告系祁阳县龙山街道卫生防疫站职工。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口头表示放弃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其与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张嘉瑞由其抚养,本院考虑到原告暂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被告有正式职业,有固定收入,比较原、被告的现实情况,及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张嘉瑞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要原告负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爱华与被告张贻平所生男孩张嘉瑞由被告张贻平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