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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文军与被告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军,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文军。委托代理人刘建明,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南段(常德铜锣湾广场)。法定代表人石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振燚,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军与被告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军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军撤回对被告湖南常德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85元,减半收取4742.5元,由原告文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爱惠审 判 员  张 黎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