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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昌殿华诉被告沈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殿华,沈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71号原告昌殿华,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4********,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58********,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一委*组23。被告沈东,男,197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7********,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组**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昌殿华诉被告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殿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