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昌殿华诉被告沈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殿华,沈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71号原告昌殿华,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4********,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58********,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一委*组23。被告沈东,男,197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7********,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组**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昌殿华诉被告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殿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