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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与徐剑涛、江群英、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被执行人:徐剑涛、江群英、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剑涛、江群英、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湖吴执民字第25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剑涛、江群英、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361.2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