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23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香港城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