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伊美尔日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伊美尔日化有限公司,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伊美尔日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伊美尔日化有限公司、烟台燕福实业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