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朱洪亮与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亮,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朱洪亮,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西段银基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洪亮与被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漯河市,本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朱洪亮于2012年8月份应聘到被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设立的一销售网点务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发生劳动争议后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漯河市顶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