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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审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谢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敦良,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谢武,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武于2012年4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保丰村126.22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现已建好二层半砖混结构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谢武退还非法占用的126.22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武。送达后,被执行人谢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8月11日催告被执行人谢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谢武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谢武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