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李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某,信贷员。被告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