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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黄某,女,汉族,1981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一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