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崔俊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俊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872号罪犯崔俊亮。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临河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崔俊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俊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崔俊亮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俊亮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