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闫建民、康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民,康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闫建民,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康玮,男,1973年3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建民与被执行人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玮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