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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向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与刘大朋、王金鑫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刘大朋,王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向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被执行人刘大朋,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王金鑫,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旗支行与刘大朋、王金鑫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法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继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