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睿楠与冉伟,贵州鼎民夕阳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睿楠,冉伟,陈巧玲,贵州鼎民夕阳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371号原告董睿楠,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范央权,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伟,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陈巧玲,女,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贵州鼎民夕阳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南路电信局家属院5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6576823-X。法定代表人冉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容,女,贵州鼎民夕阳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睿楠与被告冉伟、被告陈巧玲、被告贵州鼎民夕阳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睿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睿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睿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董睿楠负担。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龚成秀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弸书 记 员 魏敬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