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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家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家旺,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泽新,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家旺,总经理。被执行人鲍家旺,男,1969年5月31日生。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1年2月8日生。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家旺、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300000元、支付利息110380.13元(计算至2014年1月11日)并支付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6744元。三、鲍家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鲍家旺、王玉梅抵押的坐落常州市XX路X号X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等17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案件受理费65820元,由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鲍家旺、王玉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其中被执行人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先行查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福兰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先行查封,此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