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兵申请执行王华伟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朱金梅,王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和店镇。申请执行人朱金梅,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华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兵、朱金梅与被执行人王华伟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