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勇诉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陈勇,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柯少华,男,张家界市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南门峪。法定代表人王长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志贵,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桑植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依法办理免交手续,全部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蔡和浩审 判 员 钟凤娟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