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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海祥与刘桥柱、牛仙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蔡海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桥柱,男,汉族。被执行人牛仙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蔡海祥申请执行刘桥柱、牛仙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桥柱、牛仙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海祥执行案款30295.2元(其中包含借款30000元、诉讼费295.2元),并承担执行费35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桥柱、牛仙迎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桥柱、牛仙迎工资本院另案正在提取。被执行人牛仙迎名下陕ASA1**雅阁牌机动车,依法予以查封。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意见在先申请执行的案件执结后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清偿债务,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19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