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宗平与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平,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杨宗平,男,47岁。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平诉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宗平以该被告已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宗平承担。审 判 长 刘征安审 判 员 蒋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来源: